| [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6-0009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对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 ||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6〕01第8号
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马**(居民身份证号:******************)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厅为职工马**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肆仟贰佰捌拾玖元零捌分(小写:4289.0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马**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
执法人员:苗雨林、徐图、李特 联系电话:0912-8187068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马**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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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
少缴/欠缴金额(元/月) |
合计 (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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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元)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元) |
缴存基数(元)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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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月 |
3352 |
12% |
4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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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4 |
8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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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月 |
4148.33 |
12% |
4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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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 |
3484.6 |
|
合计(元) |
4289.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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