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6-000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对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时间:2026-09-03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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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6〕01第7号

 

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刘**(居民身份证号:******************)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厅为职工刘**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元柒角贰分(小写:5180.7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刘**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

执法人员:苗雨林、徐图、李特 联系电话:0912-818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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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刘**     身份证号:*******************

起止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少缴/欠缴金额(元/月)

合计

(元/年)

缴存基数(元)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元)

缴存基数(元)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元)

2024年11月-12月

4182

12%

501.84

501.84

1003.68

2025年1月-7月

4972.67

12%

596.72

596.72

4177.04

合计(元)

5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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