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51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对榆林厨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 ||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01第2号
榆林厨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张**(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厅为职工张**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捌仟柒佰零陆元捌角贰分(¥8706.82元)(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苗雨林 李特 联系电话:0912-3452174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
|
少缴/欠缴起止日期 |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
月少缴/欠缴金额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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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 |||
|
2023年5月-7月 |
5229.4 |
10% |
522.94 |
|
|
|
522.94 |
1568.82 |
|
2023年8月-12月 |
5229.4 |
10% |
522.94 |
2160 |
10% |
216 |
306.94 |
1534.7 |
|
2024年1月-10月 |
7763.30 |
10% |
776.33 |
2160 |
10% |
216 |
560.33 |
5603.3 |
|
合 计 |
8706.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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