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5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对榆林厨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榆林厨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时间:2025-12-29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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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01第2号

 

榆林厨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张**(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厅为职工张**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捌仟柒佰零陆元捌角贰分(¥8706.82元)(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苗雨林  李特   联系电话:0912-3452174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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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

少缴/欠缴起止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月少缴/欠缴金额

合计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2023年5月-7月

5229.4

10%

522.94

522.94

1568.82

2023年8月-12月

5229.4

10%

522.94

2160

10%

216

306.94

1534.7

2024年1月-10月

7763.30

10%

776.33

2160

10%

216

560.33

5603.3

合  计

87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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