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5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对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时间:2025-12-29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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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01第3号

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职工耿**(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厅为职工耿**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玖拾壹元贰角柒分(¥43291.27元)(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苗雨林  李特   联系电话:0912-3452174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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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耿**    身份证号码:*************

少缴/欠缴起止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月少缴/欠缴金额

合计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2018年8月-12月

4106.49

10%

410.65

410.65

2053.25

2019年1月-12月

4007.494

10%

400.75

400.75

4809

2020年1月-12月

6834.9

10%

683.49

683.49

8201.88

2021年1月-12月

6007.87

10%

600.79

600.79

7209.48

2022年1月-12月

7950.34

10%

795.03

795.03

9540.36

2023年1月-12月

8068.25

10%

806.82

806.82

9681.84

2024年1月-2月

8977.32

10%

897.73

897.73

1795.46

合计

432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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