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5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对榆林市万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榆林市万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时间:2025-12-18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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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02第001号

榆林市万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尤**(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服务厅为职工尤**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陆拾玖元伍角捌分(¥18269.58元)(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常晨阳、杨朝     联系电话:0912-3280575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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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单位)

缴存职工:尤**      居民身份证号码:*****************

欠缴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欠缴金额

合计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2020.10-2020.12

5494.61

12%

659.35

659.35

1978.05

2021.01-2021.12

5989.88

12%

718.79

718.79

8625.48

2022.01-2022.11

5807.61

12%

696.91

659.61

7666.05

合计金额:18269.58元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个人)

缴存职工:尤**      居民身份证号码:******************

欠缴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欠缴金额

合计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2020.10-2020.12

5494.61

12%

659.35

659.35

1978.05

2021.01-2021.12

5989.88

12%

718.79

718.79

8625.48

2022.01-2022.11

5807.61

12%

696.91

659.61

7666.05

合计金额:1826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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