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资金保障最有效的制度。它历经三十余年发展,已担当起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工资化”的重要角色,不仅成为连接住房供需两端的“金桥梁”,还成为引导调节住房市场的“风向标”,对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如今,新时代又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住房消费,促进共同富裕”的新使命。此当何解?唯有守正创新、与时俱进、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能担此重任。
一、深刻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住房消费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工资化权益的基本保障制度,是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伟大创举。其伟大之处,在于集“强制性住房工资分配、长期性住房储金积累、政策性住房金融互助”三项住房消费资金为一体,专为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资金来源提供保障。实践证明,是其他住房保障制度无可比拟且兼具“自保与互助”普惠性住房消费保障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住房消费保障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针对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而设置的强制性住房工资分配制度
住房在不同社会或不同时代对不同的人群来说,有着不同的解决路径。就新中国而言,在计划经济年代城镇职工主要依靠单位“实物福利性分房”制度解决。但困难和矛盾十分突显,单位自建房负担的包袱越来越重,以至于无法承受而运转不畅。
在“实物福利性分房”包袱沉重的背景下,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启动,由“实物福利性分房”向“货币工资化分房”转变,号召“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点,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运而生了,1991年在上海先行试点,随后各大城市争相效仿。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住房货币化分配其实质就是住房工资化。《条例释义》指出,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就是“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因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国家的政策要求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是职工的合法所得。《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2.91万亿元。按单位、职工各缴一半推算,全国各单位一年就分配给职工住房工资1.45万亿元,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针对城镇职工住房消费常态化而设置的长期性住房储金积累制度
实践证明,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比直接提高工资、增发住房补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
一是直接提高职工工资会出现资金分散沉淀现象,而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是“化零为整”进行专项存储,更有利于职工家庭住房资金的长期性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机制的建立。
二是引导职工家庭消费结构合理化,将大宗的住房消费资金来源通过资金匹配方式进行长期专项存储,更有利于增强职工家庭租购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自我积累资金保障住房消费的意识。
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单位为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积累、专款专用管理。存储期间只能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或交付房租等有关住房消费支出。长期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利于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的连续不断积累,为职工住房消费常态化支出提供连续不断的资金保障。仅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租赁住房消费达1.65万亿元。若无住房公积金的储存积累机制,何来资金保障如此巨大的住房消费?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针对城镇职工住房消费市场化而设置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互助制度
解决住房问题是职工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但又因住房价值巨大,使得购房职工缺乏一次性付款的经济承受能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建立起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的城镇住房制度,其中住房金融就是支撑实现住房消费商品化目标的重要工具。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最成功的产物,现已发展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最优秀的代表。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发展成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最优秀的代表呢?主要是因为住房积金制度具有住房资金融通的政策性和专用性、长期稳定性,能对各行各业的缴存人提供住房消费存贷等功能。
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就是住房资金的存储,国家按政策给其计息与免税。
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只要符合住房消费专用属性的政策要求都能便捷办理。
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将一次性大额购房支出转化为长期性分期按月小额支付,且政策性利率更惠民,极大地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业务,已经完全具备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存、取、贷”业务的基本特征,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各地住房公积金年报分析,近十年来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当年发生额、累计发生额还是余额,住房公积金“存、取、贷”指标,均优于当地任何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金融存贷业务。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项,2021年末全国当年发放1.39万亿元,累计发放12.53万亿元,余额6.89万亿元。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贷款互助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的资金保障作用十分显著。
三十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现已发展为全球最大的住房基金,成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的保障者和政策引导者,成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互助的担当者。截至2021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达22.49万亿元,累计提取使用总额14.31万亿元,缴存余额 8.18万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53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6.89万亿元,占缴存余额的84%。为“实物福利性分房”转型为“货币工资化分房”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认真总结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三十年发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主要教训
(一)坚持“货币工资化分房”目标,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走“实物福利性分房”的老路
实施“货币工资化分房”改革,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坚持“有缴有配、不缴不配”方针,强调缴存职工“权益与义务对等”原则,执行国家“存储计息免税”照顾,享受低利率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惠民政策,是吸引各行业从业人员踊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强大动力。住房公积金现已发展成为职工住房消费最主要的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民生、赢得百姓民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坚持“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钱”根本宗旨,不被“大公积、大社保、第三支柱”学说所动摇
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缺乏保障而存在。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钱”的来源问题。无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或服务,都要紧紧围绕“保障职工住房消费”这个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职工住房,为了职工住房的一切”服务。那些大病提取、特困提取、打通社保、偿债执行等政策应休矣。这是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因此,“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钱”这个初心与使命不能改。否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失去存续发展的现实意义。
(三)坚持“应提则提,贷款适度”原则,正确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保障与住房金融互助”作用
住房公积金的原生功能是“住房消费保障”,通过提取资金用于住房消费,为首要作用;派生功能是“住房金融互助”,通过贷款支持购房实现,为次要作用。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个资金动态平衡管理,为正确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双重”作用,既不能“控提控贷”让资金闲置银行,又不能“宽提宽贷”去融资负债,也不能“只提不贷”或“只贷不提”而顾此失彼,更不能“压提放贷”颠倒主次。因此,只有坚持“应提则提,贷款适度”原则,方能正确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双重”作用。
(四)坚持“自保为主,互助为辅”原则,力求资金使用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避免资金流动性风险发生
住房公积金不是“万精油”亦非金融机构,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过去房地产去库存中,片面追求住房公积金高个贷率,不少地方快速跨越100%,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进而被迫试水“资产证券化”或“向银行高息融资”乃为过度金融互助所困。还有地方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保障房项目建设性贷款”是为越位金融之举。这些行为,使管理中心负重难行,当为前车之鉴。
(五)坚持“依法管理,守正创新”理念,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其高质量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住房公积金根基于“积”,核心在“金”,目的为“房”,护航有“公”,成效显“住”。其中,护航有“公”是最重要的前提。“公”字包涵“政府以公权力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所有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号召各行业职工一起来参缴住房公积金;制定相关惠民政策和管理规章,让社会公众监督住房公积金。”方能使之得以壮大而名符其实。同样,进入新时代,住房公积金更需要政府完善法规保驾护航。如,完善其行政执法,将住房公积金权益载入劳动合同且为劳动仲裁受理等,纳入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保安居促共富”的新使命。
三、敢于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住房消费,促进共同富裕”的新使命
铁肩担道义,安居促共富。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工资化”分配制度,必须遵循“共同富裕”原则进行改革,守正与创新,发展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城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住房制度政策部署总要求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伴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发展。原有住房制度的主要弊端是“实物+福利”分房。实物分房只是表面形式上的弊端,而福利分房才是弊端的实质。如仅是停止实物分房而搞货币化补贴性福利(如住房补贴),那住房分配的福利性实质并没有真正改变。完善的做法应停止“实物+福利”分房。
回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第一步,把实物福利分房改为货币福利分房(如发放住房补贴),并未改变住房分配的福利性质。第二步,在实施货币化分房的同时,把住房消费列入职工工资(称为住房工资)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把住房公积金从工资中单列出来管理,更好地鼓励和引导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在市场租购住房。第三步,建立完备的城乡住房分配制度,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工资化(加强立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并与住房市场化有机衔接,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让不同收入群体职工都能使用其“住房工资”即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住房制度与政策的部署安排,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住房的商品性消费,又要兼顾政府对住房的社会保障性要求。住房的商品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住房的本质属性,“租售并举”是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主要手段。显然,住房公积金主要为住房“租售并举”的商品性消费(简称住房消费)提供资金保障。而住房的社会保障则是政府专为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的政策举措,是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必不可少的补充。
(二)住房消费理论是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住房消费不仅满足人们居住需要,而且对再生产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职工个人是住房消费的责任主体,单位或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包含住房消费在内,而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是制定住房政策、调控住房市场运行和对低收入者实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住房消费是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消费住宅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商品性消费,即职工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工资性分配范畴。从“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环节看,住房消费是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再生产过程的出发点,又是归宿点。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看,住房消费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求职工工资包含住房消费的价值(世界各国住房消费在工资中的含量一般占25%至30%左右)。
我国原有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把住房消费排除在职工工资之外,当作职工福利分配,是对住房消费性质的扭曲,背离了劳动力再生产规律。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住房消费归属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最终纳入到职工工资中去。即让住房消费由职工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在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开支。因此,“住房消费理论”对于新时代建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城乡住房分配制度,实行“住房消费货币工资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同住房分配制度一脉相承,且经三十余年发展已成为“住房消费货币工资化”的化身,理所当然“住房消费理论”是改革完善中国特色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问题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制度,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功能日益凸显,惠及群体逐步扩大,制度红利持续释放,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在新时代,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坚决扭转“公有全覆盖,非公有游离外”的建制局面;坚决缩短“富者累巨万,贫者食遭糠”的缴存差距;坚决纠正“肥肉上添膘,鸡脚上刮油”的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保障住房消费,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作用。
(三)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心和使命同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促进住宅高质量发展
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而共同富裕的核心则是分配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我国“住房货币工资化”分配制度,故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息息相关。
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坚定人民立场,立足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保障职工住房消费资金供应的积极作用,把为民初心写在实现“保安居促共富”上面,牢牢把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国家促进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安排,善于从政策执行中体现政治敏锐性、从业务工作中提高政治觉悟,将旗帜鲜明讲政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同频共振。
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通过改革赋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工资化”的重要分配制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加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补贴,合理调控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形成职工人人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分配格局,促进制度公平正义发展,使全体在职职工家庭朝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敢于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保障住房消费,促进共同富裕”的新使命
党中央高度重视住房民生问题,十分关心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党的二十大报告寄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这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和落实在具体行动之中。
首先,既要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住房消费、促进共同富裕”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新发展理念融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创新、发展的全过程,以新发展格局找准住房公积金制度“保安居促共富”的有效路径,勇于承担改善人民住房条件、促进共同富裕的新使命。又要找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住房问题,把住房公积金管理融入改革发展大局,在服务中展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作为。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重要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把服务经济发展、保障住房改善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临城镇新市民居住困难、居民改善住房的愿望不能很好满足,连续房地产市场调控加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难度、管理和服务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发展中的“短板”等问题,坚持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制度优势,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增强制度有效性和吸引力,增加制度贡献率,筑牢资金运行“防火墙”,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满意度。
第三,开拓创新业务,用心用情服务,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扎实推进“以共同富裕为统领、保障职工安居为目标、住房货币工资化为权益、长期性住房储金为义务、政策性住房金融为互助”覆盖城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觉将住房公积金事业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谋划落实,改进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确保基本住房消费,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服务水平,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时代“保安居促共富”有效作用,为中国特色住房公积金事业做出新贡献。
(作者系高级经济师,现任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稽核师)
来源:住房在线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VTMUjaMer-SmdLwn0_y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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