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50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等精神,按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2次会议纪要决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服务厅和县市区管理部受理、审核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现阶段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中,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家庭”)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家庭自有住房、贷款利率的认定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二章 区域划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借款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认定其自有住房情况。
榆林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按如下标准划分:榆阳区(含榆林高新区)、横山区(含榆林科创新城)、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清涧县、吴堡县和子洲县。其中,榆林高新区范围东至榆溪河、南至西沟村、西至包西铁路-怀远一路、北至沙河。榆林科创新城范围东至延榆高铁、西至西绕城快速路、北至包茂高速、南与横山新区以文康路为界。神木市等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不变。
第五条 借款人家庭自有住房情况,以榆林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产交易备案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认定依据。各服务厅、各县市区管理部可通过数据共享或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章 利率执行
第六条借款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综合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借款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情况。
(二)借款人家庭在市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七条 借款人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一)借款人家庭在市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借款人家庭在市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已满60个月,且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无自有住房的。
第八条借款人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住房公积金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一)借款人家庭在市公积金中心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未满60个月的。
(二)借款人家庭在市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已满60个月,但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有自有住房的。
第九条 借款人家庭已经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未满60个月的,不予贷款。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家庭向购房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并同意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向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核查其自有房产情况。借款人家庭拒绝授权的,视为放弃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厅或管理部应对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并组织填写贷款预审单。
榆阳区(含榆林高新区)和榆林科创新城区域内,借款人家庭自有住房情况的调取核查,由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横山区(不含榆林科创新城)及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借款人家庭自有住房情况的调取核查,由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管理部负责。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厅或管理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家庭贷款预审资料上传至信贷科,经信贷科审核同意后,服务厅或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借款人签订《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和贷款资金放款手续等业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家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明确告知拒绝批准贷款的理由。借款人持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复核申请。
服务厅或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交信贷科再核,信贷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书面答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骗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其贷款业务,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厅和管理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要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严防骗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导向和榆林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对贷款政策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述的“自有住房”,是指借款人家庭成员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住房。“贷款记录”,是指借款人家庭成员在市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结清”,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显示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的时间。
第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此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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