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41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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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现就《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须签订《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可选择按月缴存、一次性缴存或自由缴存方式。
1.按月缴存,是在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之间选择具体的月缴存金额,每月按时缴存。
2.一次性缴存,是选择一定的缴存时间周期,如12个月、24个月等,在周期内一次性缴存定额资金,一次性缴存定额资金除以时间周期所得平均金额,应在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之间。
3.自由缴存,是选择一定的缴存时间周期,如12个月、24个月等,在周期内可自由缴存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如一个月内可以多次缴存多笔资金,也可以多个月缴存一笔资金。但周期内累计缴存的资金除以时间周期所得平均金额应在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之间。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存方式后,在缴存时间周期内缴存方式不予变更,周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变更。申请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可以申请变更为按月缴存方式,缴存金额可以调整为贷款月还款金额,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无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提取,提取金额、方式、时间、次数不限。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缴存余额原则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后将缴存方式变更为按月缴存,可以将月缴存金额调整为贷款月还款金额,用以开展按月冲还贷款业务。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时间要求为12个月及以上。借款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支持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取整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参照职工退休年龄,最高退休年龄按照男63周岁、女58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男性退休年龄)执行,具体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的规定,取整年确定人员退休年龄。
坚持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对贷款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引入缴存账户日均缴存余额的概念,采取日均余额乘以倍数乘以缴存系数的方式,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倍数为10。缴存系数根据缴存时间确定,分别为:12个月(含)以上不足24个月的为0.5,24个月(含)以上不足36个月的为0.8,36个月(含)以上的为1.2。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贷款倍数、缴存系数等进行适时调整。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换和权益接续的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因就业情况变化,可进行身份转换和权益接续。办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手续的,应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
新的《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符合原《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榆市房金发〔2023〕65号)贷款条件的,按照有利于借款人的原则,可选择原贷款计算方式确定贷款额度,也可选择新的《管理办法》贷款计算方式确定贷款额度。新的《管理办法》施行后,尚不符合原《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榆市房金发〔2023〕65号)贷款条件的,应当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贷款计算方式确定贷款额度。先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原缴存时长纳入贷款的核定依据。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惠民十条”措施》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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