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34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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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惠民十条”措施 |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缴存
1.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
2025年6月1日以后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
(1)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申请提取或贷款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补贴期限自缴存人获得贷款资格之日起至申请提取、贷款或成为单位缴存职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补贴金额为补贴期限内缴存人个人账户累计积数乘以缴存补贴标准除以360。个人账户累计积数为个人账户每日余额的合计数。缴存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1.5%利息外,另给予年利率0.6%的缴存利息补贴。
(3)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费用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列支。
2.应届毕业生在榆灵活就业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大专及以上院校2025年-2027年应届毕业生,以及来榆居住本科及以上院校2025年-2027年应届毕业生,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包括开户补贴300元/人、留榆补贴1200元/人)。
(1)开户补贴。应届毕业生在榆以灵活就业首次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开户补贴。
(2)留榆补贴。享受开户补贴,并在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留榆补贴。
(3)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费用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列支。
3.支持退役军人建缴住房公积金
(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退役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转移接续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支持未就业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缴存基数可以按照退役金金额确定,新缴存的金额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
二、提取
4.支持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满12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
5.支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租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取得住建部门租赁备案证明的,按实际房租提取。
(2)未取得住建部门租赁备案证明,提供租住地无房证明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三、贷款
6.支持多孩家庭贷款
缴存人生育(抚育)二孩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包括:同一夫妻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二孩及以上子女的;重组家庭承担二孩及以上子女抚养义务的;离异或丧偶但未重组家庭的,承担二孩及以上子女抚养义务的),贷款金额在家庭“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万元/孩,从第二孩算起。
7.支持军人家庭贷款
现役军人配偶或者退役军人,贷款金额在家庭“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万元/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8.支持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
缴存人或配偶符合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的,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或改善家庭自住住房。
(1)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贷款金额不受最高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和贷款测算方式的限制。
(2)省级领军人才和地方区域领军人才,贷款金额在家庭“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万元。
9.支持优良信用记录人员贷款
缴存人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榆市房金发〔2023〕23号)“诚实守信主体名单”规定的,贷款金额在家庭“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10.支持购买特定类型商品住房贷款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购买新建现房销售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不受双方缴存或单方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等因素影响。
(3)购买住建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商品房或者采用地热能供暖的商品房的,贷款金额在家庭“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本措施第6至10项关于贷款额度提升的规定,缴存人只能选择一项适用。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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