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36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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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2025-06-0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住金缴决字〔2025〕003号 |
[ 名 称 ] | 对陕西中鑫融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003号
陕西中鑫融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李*(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管理部为李*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壹角伍分(¥1250.15元)整(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贺晓艳 程斌锋
联系电话:0912-8399918
联系地址: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和谐广场北领秀花园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明细表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日
附件: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明细表
缴存职工:李* 身份证号码:******************
起止日期 |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
少缴金额 |
合 计 |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列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列 |
月缴存额 | |||
2023.9-12 |
3978 |
5% |
198.9 |
2160 |
5% |
108 |
90.9 |
363.6 |
2024.1-7 |
4693 |
5% |
234.65 |
2160 |
5% |
108 |
126.65 |
886.55 |
合 计 |
12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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