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3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住金缴决字〔2025〕003号
[ 名 称 ] 对陕西中鑫融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陕西中鑫融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时间:2025-06-03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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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003号

陕西中鑫融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李*(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管理部为李*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壹角伍分(¥1250.15元)整(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贺晓艳  程斌锋

联系电话:0912-8399918

联系地址: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和谐广场北领秀花园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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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明细表

缴存职工:李*             身份证号码:******************

起止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少缴金额

合 计

缴存基数

缴存比列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

缴存比列

月缴存额

2023.9-12

3978

5%

198.9

2160

5%

108

90.9

363.6

2024.1-7

4693

5%

234.65

2160

5%

108

126.65

886.55

合    计

12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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