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219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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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2024-03-26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住金缴决字〔2024〕第001号 |
[ 名 称 ] | 对神木市诚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4〕第001号
神木市诚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欠缴职工许*(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中心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劳动合同书;
2.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明细查询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参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榆市房金发〔2023〕62号),我中心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强制决定:
责令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服务厅,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明珠环路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为缴存职工许*(居民身份证号码:******************)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肆万玖千玖佰柒拾壹元叁角陆分(¥49971.36元)整。
联系地点: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服务厅
联 系 人:李锦标 王春春
联系电话:0912-2399162;18098055201
联系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明珠环路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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