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21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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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日期 ] | 2025-02-26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住金缴决字〔2025〕第002号 |
[ 名 称 ] | 对榆林荣盛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第002号
榆林荣盛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李**(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厅为职工李**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伍拾陆元叁角壹分(¥10256.31元)(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苗雨林 徐图 李特
联系电话:0912-3452174
联系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与泰安路十字东北角榆林市民大厦二楼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6日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李**,身份证号码:*******************
少缴/欠缴起止日期 |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
少缴/欠缴金额 |
合计 |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 |||
2022年5月至7月 |
14925元 |
5% |
746.25元 |
|
5% |
|
746.25 |
2238.75元 |
2022年8月至12月 |
14925元 |
5% |
746.25元 |
1950 |
5% |
97.5 |
648.75 |
3243.75元 |
2023年1月至2月 |
14196.67元 |
5% |
709.83元 |
1950 |
5% |
97.5 |
612.33元 |
1224.66元 |
2023年3月至7月 |
14196.67元 |
5% |
709.83元 |
|
5% |
|
709.83元 |
3549.15元 |
合计 |
10256.31元 |
单位合计欠缴:1025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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