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2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2-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住金缴决字〔2025〕第001号
[ 名 称 ] 对榆林市慧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榆林市慧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时间:2025-02-25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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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榆住金缴决字〔2025〕第001号

榆林市慧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职工张**(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服务厅为职工张**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壹角(¥17891.1元)(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锦标王春春

联系电话:0912-2399162,18098055201

联系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成溪路与明珠大道交口处创业大厦二楼

附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5日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明细表(单位)

姓名:张**;身份证号码:******************

少缴/欠缴起止日期

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

少缴/欠缴金额

合计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2016年2月至12月

2845元

5%

142.25元

0

5%

0

142.25元

1564.75元

2017年1月至12月

2845元

5%

142.25元

0

5%

0

142.25元

1707元

2018年1月至12月

4067元

5%

203.35元

0

5%

0

203.35元

2440.2元

2019年1月至12月

3372元

5%

168.6元

0

5%

0

168.6元

2023.2元

2020年1月至12月

3709元

5%

185.45元

0

5%

0

185.45元

2225.4元

2021年1月至12月

3709元

5%

185.45元

0

5%

0

185.45元

2225.4元

2022年1月至12月

3709元

5%

185.45元

0

5%

0

185.45元

2225.4元

2023年1月至12月

4000元

5%

200元

0

5%

0

200元

2400元

2024年1月至5月

4319元

5%

215.95元

0

5%

0

215.95元

1079.75元

单位合计欠缴:178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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