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758815369D/2025-004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时间:2025-10-31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

关于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近期,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微信、QQ群或粘贴小广告等形式在我市散布“代提住房公积金”或“合法正规安全提取公积金”的信息,诱导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维护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秩序健康运行和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项业务办理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公积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广大缴存人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缴存人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行为和所提供有关资料都必须符合规定并且确保真实、合法。

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是具有限制性的所有权,缴存人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用途。通过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利用非真实居住行为取得租购房屋手续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四、对缴存人以虚假材料、以及利用非真实居住行为取得租购房屋手续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公积金中心将向缴存人所在单位通报并依法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该缴存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组织串联实施非真实居住行为而租购住房取得相关手续提取公积金获取高额“中介费”的非法“黑中介”,市公积金中心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由主管部门依规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并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市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912-3832851)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