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年龄应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榆林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
2.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等,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已在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设立个人账户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至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账户再进行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凭本人身份证及入职录用材料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同时《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4.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申请停缴并封存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启封个人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有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质押担保的除外。
5.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榆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
6.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基数确定后一年不变,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缴存基数调整期,灵活就业人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缴存基数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7.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暂定为不低于10%,不高于24%。
8.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账户设立后,申请人应当场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委托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协议》,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手续。
9.灵活就业人员有两种扣款方式分别为:通过转账、现金交款方式缴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归集专户,持转账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到相应的经办网点审核入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每月按时足额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约定的代扣银行卡中,每月固定时间由公积金中心相应的受托银行将当月应缴存额从约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户代扣并划转至公积金存款专户。
10.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合并)、信息变更等办理参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办理相关流程规定执行。
11.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停缴销户,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停缴后封存1个月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有质押担保的不能办理停缴及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2.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13.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户账户设立和委托扣缴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二、申报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表》;
3.身份证;
4.银行卡;
5.缴存基数核定为五千元以上者提供个人缴税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相关证明材料;
3.身份证原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7月1日至31日到各服务厅、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
办理材料:
1.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自主核定);
2.身份证。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7月1日至31日到各服务厅、管理部办理比例调整,缴存比例暂定为不低于10%,不高于24%。
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身份证。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