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缴存登记
(一)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一)申请条件: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
2.在职职工当月工资表;
3.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一)申请条件:凡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表》;
3.身份证;
4.银行卡;
5.缴存基数核定为五千元以上者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
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涉及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相关证明材料;
3.身份证原件。
七、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申请条件: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各服务厅、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
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八、缴存基数调整
(一)申请条件: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7月1日至31日到各服务厅、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
(二)办理材料:
1.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自主核定);
2.身份证。
十、缴存比例调整
(一)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7月1日至31日到各服务厅、管理部办理比例调整,缴存比例暂定为不低于10%,不高于24%。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身份证。
十二、汇缴
(一)申请条件: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内。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正常汇缴和变更汇缴。正常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均未发生变化,即按照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变更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发生变化的。
(二)正常汇缴办理材料
1.《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
2.《住房公积金汇缴汇总表》。
(三)变更汇缴办理材料
1.《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携带录用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转入的携带调令、调函等转入证明文件;
5.职工封存的携带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文件。
十三、补缴
(一)申请条件: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1.《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汇总表》。
十四、个人账户封存
(一)申请条件: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各服务厅、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文件(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集中封存
(一)申请条件: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托管手续。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申请表》;
2.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个人账户启封
(一)申请条件: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同城转移
(一)申请条件: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各服务厅、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账户直接转入新单位账户。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调令、调函等转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异地转移
(一)申请条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二)职工本人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三)单位集中办理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十九、降低比例和缓缴
(一)申请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的单位;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二)办理材料:
1.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开具缴存证明
(一)申请条件:依照规定在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按时、足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于自身业务需要,可申请开具缴存情况证明。
(二)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办理材料
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
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所办理业务对应的表格或到住房公积金各服务厅、管理部咨询并领取归集业务相关申请表,并带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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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及按照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到住房公积金各服务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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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审核并予以受理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