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新政策
针对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能集中关注的一些问题
中心特别整理了政策解读问答
具体内容如下:
一、问: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行为,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问:本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和单位?
答: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及公积金中心对这些业务的管理。
三、问:住房公积金缴存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坚持普惠性、保障性和公平性原则,缴存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相适应。
四、问:哪些单位需要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
五、问:什么是在职职工?
答: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
六、问:单位可以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
七、问:劳务派遣人员的公积金由谁负责?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的公积金缴存事宜。
八、问:哪些单位可以参照规定缴存?
答: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照缴存。
九、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公积金吗?
答:可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存。
十、问: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可以在榆林缴存公积金吗?
答:在榆林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存。
十一、问:新设立单位应该何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20日内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十二、问:单位录用新职工应该何时为其设立公积金账户?
答: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十三、问:一个人可以有几个公积金账户?
答:每名缴存人只能有1个处于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十四、问:职工在榆林市内工作变动,公积金账户如何转移?
答: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十五、问:跨市转移公积金如何办理?
答: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十六、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账户封存?
答:当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封存手续。
十七、问:封存账户还计息吗?
答:封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计息。
十八、问:工资关系恢复后怎么办?
答: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十九、问:单位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可以自己办理吗?
答:可以。缴存人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二十、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公积金账户?
答:缴存人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十一、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况怎么办?
答: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
二十二、问:单位和职工可以查询哪些公积金信息?
答: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信息,缴存人可以查询本人的缴存信息。
二十三、问:如何获取公积金缴存证明?
答: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公积金中心应当据实出具。
二十四、问:公积金缴存信息如何保护?
答: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管理信息,做好信息安全保护,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
二十五、问: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十六、问:缴存基数有上下限吗?
答:有。下限为职工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十七、问:单位确定职工缴存基数需要职工确认吗?
答:需要。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
二十八、问: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不得超过12%。
二十九、问: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吗?
答:可以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但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十、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其收入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的缴存方式和标准,通过签订缴存协议约定。
三十一、问:单位缴存困难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十二、问: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需要什么程序?
答: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由公积金中心审批。
三十三、问:补缴以往年度公积金有什么规定?
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或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
三十四、问:经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如何补缴?
答:在批准期限内可按批准后的缴存比例补缴。
三十五、问: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怎么办?
答: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三十六、问: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怎么办?
答: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三十七、问: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如何处理欠缴的公积金?
答:应当依法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十八、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职工如何维权?
答: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但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十九、问:职工投诉维权时,具体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单位自录用职工第二个月起未履行建缴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的,职工应当在一年内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维权。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或持续至职工离职的,最长时间为职工离职之日起一年。
四十、问:公积金中心如何协助解决欠缴问题?
答:鼓励、引导双方协商处理,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和人民调解的作用。
四十一、问: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有什么后果?
答: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问: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政策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详情请咨询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zfgjj.yl.gov.cn/)或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