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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新政策解读“十三问”

信息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11-21


近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及利率适用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针对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心特别整理了政策解读问答,具体内容如下:

一、问:这次贷款政策调整,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指自新政策发布施行以后,借款人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如您的公积金缴存地在榆林市,但在西安市购买住房的,则不适用新政策。

二、问:新政策对借款人家庭范围认定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这次贷款政策调整,借款人家庭范围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包括借款人父母和子女。

如您以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不适用新政策。

三、问:新政策对购房所在地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按照购房所在地所属的十二个县市区行政区域来划分,榆林高新区行政区域归属榆阳区,榆林科创新城行政区域归属横山区,神木市等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不变。

如您的购房所在地在榆林科创新城的明珠城小区,则视为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

四、问:这次贷款政策调整,对贷款次数的认定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变化是对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进行动态调整,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超过60个月以后,再次申请贷款时,此前的贷款记录将不再作为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如您在2025年12月1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到您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在2020年12月1日前结清超过60个月的,就不再将您上次的贷款记录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反之,贷款结清时间未满60个月的,则要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五、问:如果贷款记录不再认定为贷款次数以后,如何根据借款人自有房产情况确定贷款利率?

答: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不再作为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后,将根据借款人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情况,确定借款人家庭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适用的标准。

如您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在2020年12月1日前结清超过60个月的,2025年12月1日后在榆阳区申请贷款时,在榆阳区行政区内没有自有住房的,则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在榆阳区行政区内有自有住房的,则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住房贷款利率。

六、问:上述所说的贷款记录、房产情况,以及贷款利率适用,有没有明确的关系说明?

答:根据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和自有住房情况,适用贷款利率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适用情况说明表

序号

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情况

购房所在地县市区有无住房

利率适用

1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无/有

首套

2

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结清不满60个月

无/有

二套

3

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结清满60个月

首套

4

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结清满60个月

二套

5

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结清不满60个月

无/有

不予贷款

七、问:新政策对借款人家庭自有住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自有住房,是指借款人家庭全部成员,也就是借款人和配偶名下所拥有的完全所有权的住房。

八、问:新政策对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标准如何判断?

答:结清,是指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显示的,借款人家庭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结清的时间记录。

九、问:新政策对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贷款记录,是指借款人家庭成员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十、问:如何核查借款人自有住房情况?

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授权同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借款人家庭自有住房情况,具体以住建部门购房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十一、问:借款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是否有救济渠道?

答:借款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

十二、问:新政策从何时施行?适用原则是什么?

答:新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政策施行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予调整。新政策施行前已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新政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三、问:新政策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会作进一步优化调整?

答:基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房地产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因素,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随时对政策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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